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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4月1日起未注册登记悬挂号牌電動自行車禁止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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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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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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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4月1日起未注册登记悬挂号牌電動自行車禁止上路!
為進一步增强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事情,陕西省公安厅牵头會同省市场监视辦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厅制订了《陕西省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划定》。
陕西省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规范本省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保障門路交通平安,庇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當权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陕西省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門路交通平安法>法子》《電動自行車平安技能规范》(GB17761-2018)等法令律例和尺度,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電動自行車属于非灵活車,是指合适國度尺度,以車载蓄電池作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效,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驱動功效的两轮自行車。
第三条
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理當遵守依法依规、公然公道、便民高效、平安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電動自行車經注册挂号并悬登记牌後,方可上門路行驶。
未經注册挂号悬登记牌的電動自行車制止上門路行驶,不得利用捏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号牌或其他類型号牌。
第五条
電動自行車挂号依照划定尺度收取牌證工本费,严禁乱收费。
第六条
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賣力扶植保护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體系,對全省電動自行車挂号辦理事情举行引导、查抄和监视。
市、县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賣力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注册、讓渡、變動、刊出等挂号事情。
全省同一利用陕西公安交警電動自行車辦理平台(简称電動自行車平台)打點挂号辦理营業。
第七条
支撑電動自行車带牌贩
kubet
,賣,详细法子由省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制订。
第八条
市、县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向社會颁布本行政區域內打點電動自行車挂号营業的車辆辦理所地址和接洽德律風。
車辆辦理所理當扶植電動自行車檢驗區,配备称重、测速、丈量等檢驗装备及东西,對檢驗進程履行全進程监控,音视频資料保留三年。
第九条
申请電動自行車挂号营業時,理當照實向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提交划定的質料、交驗車辆,照實申告划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请質料本色內容的真實性和車辆的正當性賣力。
第二章 注册挂号
第十条
合适《電動自行車平安技能规范》(GB17761-2018)的電動自行車,可以經由過程带牌贩賣或预约現场打點等方法举行注册挂号。
第十一条
經由過程带牌贩賣申请注册挂号的,理當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台上提交小我信息和安装号牌的車辆照片、缴纳工本费、举行交通平安進修教诲後,向本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申领電子行驶證。
审核經由過程的,體系主動天生電子行驶證;审核未經由過程的,經由過程體系告诉缘由,經补正後再次审核。
第十二条
經由過程预约申请現场注册挂号的,理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台上向居處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举行预约,依照预约時候到预约注册挂号部分現场交驗車辆,并提交如下質料:
(一)所有人身份證實;
(二)購車發票等来源證實;
(三)產物强迫性認證證书、及格證或入口凭證。
第十三条
對申请注册挂号的電動自行車,檢驗员理當查對强迫性認證信息,审核提交的質料,檢驗車辆脚踏骑行功效、重量、速率、尺寸等,對合适挂号前提且申请質料齐备有用的,就地發放号牌,經由過程電動自行車平台天生電子行驶證。對申请質料不齐备或不合适法定情势的,一次性告诉必要补正的全数內容。對不合适划定的,理當告诉不予打點的来由。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打點注册挂号:
(一)電動自行車不合适國度尺度、未得到產物强迫性認證證书或認證證书不在有用期內的;
(二)車辆来源證實、產物及格證、入口凭證與車辆信息不符或被涂改的;
(三)私行拼装、改装電動自行車或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配的;
(四)電動自行車無整車编码或電念头编码的;
(五)車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六)其他不合适法令、律例、规章划定的情景。
第十五条
電動自行車号牌毁坏或丢失的,所有人可以向挂号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申请补换领。
补换领時,理當提交补换领申请和所有人身份證實。号牌毁坏的,理當交回毁坏的号牌。
第三章 讓渡挂号
第十六条
已注册挂号的電動自行車以交易、赠與等方法產生所有权讓渡,理當打點車辆讓渡挂号。超標電動自行車原则上不予打點讓渡挂号。
第十七条
電動自行車現所有人理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旬日內,在電動自行車平台上预约打點讓渡挂号。
预约時,需上傳二手車買賣發票、赠與證實、身份證實等資料。本划定出台前車辆已讓渡并交付的,不受三旬日刻日的限定。
第十八条
打點讓渡挂号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需在预约時限內到指定地址打點。打點時,理當交驗電動自行車,交回号牌。
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對車辆一致性举行查對檢驗,查對讓渡人與挂号注册信息、車辆與電子行驶證信息、讓渡證實等資料,檢驗車辆有没有改装加装、解码提速等情景,對車辆合標性再也不举行認定。車辆檢驗和信息审核無误後,收回原号牌,刊出原車辆電子行驶證,錄入現所有人信息,核發新的号牌、電子行驶證。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打點讓渡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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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人提交的證實、凭證無效的;
(二)車辆来源證實被涂改或记錄的所有人與身份證實不符的;
(三)車辆與档案记錄內容纷歧致的;
(四)車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其他不合适法令、律例、规章划定的情景。
第四章 變動挂号
第二十条
已注册挂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報酬两人以上,必要将挂号的所有人姓名變動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理當向挂号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申请變動挂号。
申请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理當配合提出申请,提交變動前和變動後所有人身份證實和配合所有的凭證,但属于伉俪两邊配合所有的,可以供给成婚證或證實伉俪瓜葛的住民户口簿。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单元名称)、身份證實号码變動的,理當向挂号地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申请變動存案。
第五章 刊出挂号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挂号的電動自行車因車辆灭失、報废等缘由,理當對車辆信息刊出挂号。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所有人理當向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申请刊出挂号。
(一)所有人志愿報废的;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届满的;
(三)因天然灾難、失火、交通變乱等造成灭失的;
(四)因質量問题退車的;
(五)旧車置换新車的;
(六)挂号信息被依法撤消的;
(七)二手車出口的;
(八)其他必要刊出的情景。
第二十三条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志愿報废、超標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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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過渡期届满選擇報废的,理當将車辆交售给具备報废收受接管天資的報废收受接管企業,報废收受接管企業應出具《電動自行車報废收受接管證實》(如下简称《報废收受接管證實》)一式三份,一份交所有人、一份收受接管企業保存、一份用于打點刊出手续。号牌由報废收受接管企業收回,未收回的理當在《報废收受接管證實》上注明。報废收受接管企業對收回的号牌理當妥帖保管,不得私行烧毁,每季度挂号造册上交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報废收受接管企業可公道設置電動自行車收受接管點,報废收受接管企業和收受接管點由市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存案,并錄入電動自行車平台。
第二十四条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请刊出挂号,理當依照请求在電動自行車平台上提交有關資料。
車辆交售報废的,提交身份證實、《報废收受接管證實》。因天然灾難、失火、交通變乱等造成灭失的,提交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本人签订的車辆灭失许诺书,有灭失照片的上傳照片。因質量問题退車的,提交出產或贩賣企業出具的退車凭證。旧車置换新車的,提交出產或贩賣企業出具的置换凭證和具备天資的收受接管企業出具的收受接管證實。二手車出口的,提交有關出口凭證。
第二十五条
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逐日盘問刊出挂号申请信息,對合适前提的三個事情日辦结。對不合适前提的于三個事情日內經由過程體系反馈缘由,經补正後三個事情日辦结。交售車辆時未上交号牌的,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理當每季度公布刊出車辆号商標码作废通知布告。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打點刊出挂号:
(一)所有人提交的證實、凭證無效的;
(二)車辆與档案记錄內容纷歧致的;
(三)車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其他不合适法令、律例、规章划定的情景。
第六章 其他划定
第二十七条
超標電動自行車履行過渡期辦理政策。過渡期內,經注册挂号并吊挂姑且号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视為非灵活車,在門路交通辦理中依照非灵活車辦理;過渡期届满,姑且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
鼓動勉励超標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采纳置换、報废等方法加速車辆镌汰更新。
第二十九条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拜托代辦署理人申请打點挂号和相干营業。代辦署理人申请打點营業時,理當提交代辦署理人身份證實、所有人身份證實及书面拜托书。
第三十条
電動自行車挂号档案履行電子化辦理。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坑骗、行贿等不合法手腕获得電動自行車挂号或打點相干营業的,由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撤消電動自行車挂号和相干营業,收回電動自行車号牌。對被盗抢骗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平台长進行體系锁定,由公安構造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条
在打點電動自行車注册挂号等营業時,發明不合适新國標的违规車辆,移交市场羁系、工業和信息化部分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条
带牌贩賣企業存在违规收费、强迫搭售商品等加害大眾长處的,依法依规究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構造交通辦理部分及相干本能機能部分應當真實行职责,确切增强监视查抄,严厉查處不作為、慢作為、乱作為和侵害大眾长處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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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動。违背划定打點電動自行車挂号和相干营業的,依法依规究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報废收受接管企業出具報废收受接管證實、電動自行車出產或贩賣企業出具退車凭證、旧車置换新車凭證、二手車出口企業出具出口凭證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举動的,暂停采信其出具的證實或凭證,并移交有關本能機能部分依法查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划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有用期至202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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